一、事项名称:省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主办机构:广东省财政厅 三、办事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财会〔2013〕18号)相关条款: (一)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规定》第六条) (二)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规定》第十七条) (三)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规定》第十九条) 四、无需现场办理的继续教育事项登记指南 序号 | 类别 | 办理方式 | 1. | 参加省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 由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直接录入 | 2. | 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可登录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210.76.65.189:8080/gdkjcms/查阅机构名单,以下简称“平台”)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 由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录入 | 3. | 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 由所在单位直接录入 | 4. | 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广东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并被录取的; | 由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直接录入 | 5. | 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以及广东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端人才培训; | 由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直接录入 | 6. | 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 | 由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直接录入 | 7. | 参加广东省财政厅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 由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直接录入 | 8. |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过的; | 由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直接录入 | 9. | 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 由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直接录入 |
五、需现场办理、邮寄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的办事指南 (一)需现场办理、邮寄办理的继续教育登记事项 序号 | 类别及计算标准 | 提交材料 | 办理 方式 | 1. | 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 1.资格证/有效合格成绩单网页截图1份; 2.提供有效单科合格成绩证明/历年合格成绩记录(截图/查询密码等),可登记2013年后各合格年度继续教育记录; 3.仅提供资格证,则仅认定资格证取得当年的继续教育学分。 | 现场办理或邮寄办理 | 2. | 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 毕业证复印件、学历证明网上打印件或复印件(国家教育部“学信网” 或各地学历认证中心认定),如从业资格证书在入学后取得,可确认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次年至毕业年度的继续教育学分;如从业资格证书在入学前取得,可确认入学年度至毕业年度的继续教育学分 | 现场办理或邮寄办理 | 3. | 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 结题书等有效证明原件及关键内容复印件各1份。 | 现场办理 | 4. | 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 报刊原件及报刊封面(有刊号)、目录、论文内页的复印件各1份(邮寄原件不退回)。 | 现场办理或邮寄办理 | 5. | 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 书籍原件及书籍封面、封底(包含书号)的复印件各1份。 | 现场办理 | 6. | 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 已完成年检的注册会计师证原件及复印件。 | 现场办理 | 7. | 2009年以前(含当年)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且未办理登记的会计人员。 | 培训机构出具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远程)培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 现场办理 |
(二)所需材料 1.《广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表》(填写样本见本文附件);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第一页(相片页); 3.对照需现场办理、邮寄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的内容不同类别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标记“与原件相符”,本人签名); 4.委托代办需同时携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三)办理流程 1.会计人员自行登录平台填写并打印《广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表》。 2. 会计人员请提交有关证件及以上第(二)点要求所需的材料选择到现场办理或邮寄办理。 3.继续教育学分完成后可自行登录“会计信息服务平台”—“继续教育”—“从业资格继续教育”—“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办理”—“从业人员”—“学分确认申请视同继续教育入口”—“我的申请历史”查询办理业务的进度;办理结果显示“复审通过”的,可在第二个工作日后登录“继续教育情况查询”打印《广东省省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记录》。 4.填写提交的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查出属不实资料的,将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六、其他事项:除了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外,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的学分认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计算。 七、办公(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24号广东省财政厅会计服务大厅收件人:业务组(收) 邮编:510030。快递费由寄件人支付,不接受自取邮件。 |